由猫到虎,变化很大?(著作权法、侵权、软件、功能)
由猫到虎,变化很大?(著作权法、侵权、软件、功能)
李东涛
概述:软件,新的功能=侵权。
案情
我看到了变化,
但心存疑问。1
原告是一软件公司。
被告是一软件工程师。
2000年7月,原告开发完成《力量K1.0》杀毒软件,很快取得了市场上的成功。
1个月后,被告购买了一套《力量K1.0》,将此软件进行升级成为《力量K2.0》并投放市场。
《力量K1.0》与《力量K2.0》相近似,有95℅的源代码相同,5℅源代码的变动产生的重大的突破,在功能上有很大变化。
原告状告被告著作权侵权。
是被告辩称否认侵权,理由是两个版本的软件在功能上有很大变化,是不同的作品。
分析
被告侵权成立。
从理论上讲,计算机软件是告诉计算机如何工作的一系列指令。软件不仅是一种思想的表达,也是实现思想的工具。它的功能性可被用来判断侵权与否。
在本案中,尽管被告的软件《力量K2.0》存在新的功能,但没有相同的95℅的源代码,这个新的功能将不复存在。
由于被告未经许可修改原告的软件《力量K1.0》,尽管出现了新的功能,发生了很大变化,其辩称还是没有意义的。
简而言之,看到了变化,怀疑盗版。
版权信息: © 2024 Li Dontao Copyright Reserved.(© 2024 李东涛 版权所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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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2月18日 10:5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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